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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启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启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950号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组织机构代码69390814-1。法定代表人孙莉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邓光先,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易启会,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启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权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