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64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苑来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