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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64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苑来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