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耿玉香与于修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香,于修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721号原告:耿玉香,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于修伦,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玉香诉被告于修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玉香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玉香负担。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