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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耿玉香与于修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香,于修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721号原告:耿玉香,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于修伦,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玉香诉被告于修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玉香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玉香负担。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