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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558号原告施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施某某。审判员  蒲小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金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