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建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怀化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建南小区业主委员会,怀化市锦溪劳动保障站,怀化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333号原告怀化市建南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负责人李兴尚,男,1935年10月3日出生,怀化市建南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委托代理人杨代华,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怀化市鹤城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证号:合格证0896。委托代理人崔小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810176486。原告怀化市锦溪劳动保障站,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谢晓,该站站长。被告怀化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阿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410275469。原告怀化市建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怀化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被告怀化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怀化市锦溪劳动保障站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2016年3月15日,原告怀化市建南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建南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建南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怀化市建南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