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光炎与张国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炎,张国森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90号原告陈光炎,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张国森,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尤志坚。原告陈光炎因与被告张国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光炎负担。审判员 郭荣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伟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