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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光炎与张国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炎,张国森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90号原告陈光炎,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张国森,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尤志坚。原告陈光炎因与被告张国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光炎负担。审判员  郭荣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伟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