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50号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9元减半收取4835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广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