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国俊诉闫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俊,闫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5号原告张国俊,系个体,现住包头市。被告闫建平,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俊诉被告闫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俊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俊撤回起诉。诉讼费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瑞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