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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国俊诉闫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俊,闫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5号原告张国俊,系个体,现住包头市。被告闫建平,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俊诉被告闫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俊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俊撤回起诉。诉讼费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瑞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