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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占铎与肖金梦、李金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金梦,马占铎,李金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5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肖金梦,曾用名肖英丽,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7日,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系被告李金营之妻。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占铎,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5日,户籍所在地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法有,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营,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7日,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上诉人肖金梦与被上诉人马占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肖金梦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金梦以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强,被上诉人马占铎委托代理人王法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上诉人肖金梦、被告李金营有确定住址,且上诉人肖金梦也能够联系上,被告李金营因非法集资被郑州市公安局关押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并缺席判决,程序不当,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建稳审 判 员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巩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