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天进申请李正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进,李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赵天进,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何苗,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县勇强,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正茂,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公务员,现住阿里地区。我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天进与被执行人李正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正茂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正茂在拉萨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同时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李正茂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正茂在拉萨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拉萨市房产局调查被执行人李正茂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拉萨市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向拉萨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李正茂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拉萨市没有土地登记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李正茂系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措勤县公安局干部,我院向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措勤县人民法院寄去委托送达函及协助通知书,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李正茂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现暂未收取到任何回执。申请执行人就未执行到位标的,同意以扣划工资的方式执行该案,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书面同意我院就该案达成执行和解,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曲央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冬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