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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4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朱某某,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薪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