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3民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辛海军与新疆弘耀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海军,新疆弘耀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民初8号之一原告辛海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金润,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弘耀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秦川,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海军诉被告新疆弘耀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辛海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新疆弘耀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青海省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环南路院内的设备(12V柴油机2台、F1600泥浆泵1台、35-70封井器1套、联动机1组、400KW发电机1台、500KW发电机1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辛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新疆弘耀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青海省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环南路院内的设备(12V柴油机2台、F1600泥浆泵1台、35-70封井器1套、联动机1组、400KW发电机1台、500KW发电机1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巩智伟审 判 员 廖海峰代理审判员 井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