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刘文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刘文庆,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福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铁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胥喜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庆,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生,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苗培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寨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建筑公司)、刘文庆、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白寨村委会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未通知设计单位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属于程序错误。在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白寨村委会得知本案图纸设计公司也存在问题,就递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两栋楼房的设计单位为被告。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且不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二是白寨村委会一审起诉的被告明确具体,事实理由清楚,诉讼请求明确,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系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且不便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三是白寨村委会一审起诉案由并无不当,白寨村委会起诉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经涵盖了设计、施工、监理等案由,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无法审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指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追加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寨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进行审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事由,原审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白寨村委会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对于白寨村委会要求追加设计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本院认为该设计单位与本案争议事实存在关联,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划分责任,故对白寨村委会要求追加被告的申请应予准许。综上,白寨村委会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