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志刚与孙志勇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刚,孙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孙志刚。被告孙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刚与被告孙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冬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