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滨麒与周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滨麒,周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178号原告李滨麒,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周际,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李滨麒与被告周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理。因被告周际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秦征、陶伟春、人民陪审员洪国抗组成合议庭,秦征担任审判长。2016年2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滨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滨麒诉称,原告系上海市体育彩票中心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者,销售地址为普陀谈家渡路XXX号。被告原系上海印钞厂员工,其工作地点与原告彩票销售店比邻。自2013年11月起,被告在原告的彩票销售店购买彩票,共计欠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0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请求宽限。然被告始终未能清偿欠款,现被告不知下落,原告无处寻觅被告催讨欠款,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彩票款80,000元。被告周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体育彩票中心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者,销售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XXX号,代销证号分别为:080157、080138、080131、XXXXXXXXXXX,有限期限分别为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4月27日,被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是:欠谈家渡路彩票店购买彩票款共捌万元整。现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故涉诉。上述事实,有代销证、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原告同意被告欠款购买彩票,其性质属于赊销彩票,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原告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但原、被告之间的彩票购销关系明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被告未能清偿彩票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彩票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由此产生的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滨麒彩票款人民币80,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征审 判 员 陶伟春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