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裕县妇幼保健院、姜承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富裕县妇幼保健院,姜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1509室。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裕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中心路**号。被执行人姜承文,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号*单元*楼3门。身份证号230104196904292319.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裕县妇幼保健院、姜承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云飞审 判 员 胡建光代理审判员 季春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鄂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