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书增与许云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增,许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黄书增,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许云秀,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黄书增与被执行人许云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云秀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书增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许云秀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书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云秀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许云秀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措施仍未能结案,现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书增如发现被执行人许云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蒋成坚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伶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