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218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佳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