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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218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佳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