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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14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916,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唐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943,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古杏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