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14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916,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唐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943,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古杏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