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86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闫东华)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861民初893号原告闫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凡宇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会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