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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86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闫东华)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861民初893号原告闫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凡宇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会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