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50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林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