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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50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林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