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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海晓与陈忠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晓,陈忠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238号原告:胡海晓,农民。被告:陈忠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晓为与被告陈忠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晓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海晓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葛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