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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杭州群乐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倪登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群乐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倪登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714号原告杭州群乐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路78号2幢2004室。法定代表人阮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美芸,公司员工。被告倪登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群乐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倪登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群乐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群乐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群乐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