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银勇申请执行李琳、XX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勇,李琳,XX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银勇,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被执行人李琳,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介福东路。被执行人XX彬,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介福东路。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川0903执2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XX彬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该车已于2015年11月25日出让给了案外人罗兵,案外人罗兵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并实际占有了该车,案外人罗兵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彬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