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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兴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82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兴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从化区。法定代表人:何蕙卿。被告:邱兴叶,住福建省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兴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