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金丹与方红光、梅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8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丹与被执行人方红光、梅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梅小梅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3月17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5740元。被执行人方红光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