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灿与重庆芸端美容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重庆芸端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740号原告王灿,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重庆芸端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新闻智能出版大厦5层,注册号500000403408682。法定代表人李玟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与被告重庆芸端美容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