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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顾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984号原告顾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至常熟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