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顾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984号原告顾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至常熟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