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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永有、王满凤等与白小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有,王满凤,赵某,白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有,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申请执行人王满凤,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白小杰,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阳镇南庄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三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白小杰在指定的���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白小杰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