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绩溪县润东汽车美饰有限公司与孙有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润东汽车美饰有限公司,孙有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16号原告:绩溪县润东汽车美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灵川半岛,组织机构代码66792596-8。法定代表人:王庆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有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绩溪县润东汽车美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有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家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