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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34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开行他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3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