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安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吕双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英,吕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4)安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英。被执行人吕双才。申请执行人王月英与被执行人吕双才欠款纠纷一案,本院(1994)安经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1994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吕双才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双才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