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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岳西县华宁电子有限公司、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岳西县华宁电子有限公司,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888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爱群。被执行人: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冶溪镇琥珀村光明组。法定代表人:汪芮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西县华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汤池街。法定代表人:王华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头陀镇新街。法定代表人:韩久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岳西县华宁电子有限公司、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有房地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司空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738),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岳西县万泰鑫祥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239),查封期限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