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谭伯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谭伯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452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雄文。委托代理人:万炯熙,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绮云,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伯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伯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3月17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