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段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63号原告段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某承担。审判员  余先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