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段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63号原告段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某承担。审判员 余先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