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蓝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蓝某某,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74号原告:兰某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武军,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某,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被告:付某某,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邓居洪,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蓝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某某、付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对被告蓝某某、付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