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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蓝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蓝某某,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74号原告:兰某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武军,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某,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被告:付某某,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邓居洪,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蓝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某某、付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对被告蓝某某、付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