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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韩志国申请执行韩丙善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国,韩丙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国,男,38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六塔乡。被执行人韩丙善,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六塔乡。本院在执行韩志国与韩丙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丙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丰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景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