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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世荣与镇江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荣,镇江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503号原告陈世荣。被告镇江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谷阳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路388号。法定代理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世荣与被告镇江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世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世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世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