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世荣与镇江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荣,镇江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503号原告陈世荣。被告镇江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谷阳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路388号。法定代理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世荣与被告镇江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世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世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世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