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绍兴与余美良、余乃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兴,余美良,余乃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310-3号原告郑绍兴,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钟飚、吴正樑,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美良,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余乃芳,女,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绍兴诉被告余美良、余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绍兴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原告郑绍兴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路62号博雅星城16#楼1层17、18、19、23、24、25店面及案外人江霞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96号王庄绎园(原王庄紫阳旧屋区改造)9#号楼1501单元住宅一套担保财产的查封。2015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5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请求解除对其所提供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原告郑绍兴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路62号博雅星城16#楼1层17、18、19、23、24、25店面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江霞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96号王庄绎园(原王庄紫阳旧屋区改造)9#号楼1501单元住宅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