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2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马志军与马木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军,马木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军,男,东乡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系伊宁县村民。被执行人:马木沙,男,回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系伊宁县村民。本院在执行马志军申请执行与马木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马志军与被执行人马木沙于2017年3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马志军和被执行人马木沙认可案款共计24200元,其中欠款20000元,违约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马木沙于2017年3月16日给付申请人马志军案款600元,余款23600元被执行人于每月20日(自2017年4月起算)前向申请人至少支付案款500元直至案款付完为止。2017年3月16日申请人马志军签字确认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02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卫审 判 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艾西丁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