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名山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文祥与被执行人王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文祥,王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名山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施文祥,男,生于1956年9月1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王永忠,男,生于1977年1月3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施文祥申请执行王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忠现在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永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施文祥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