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桂祥与被执行人王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桂祥,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409号申请人袁桂祥。被执行人王琼。申请人袁桂祥与被执行人王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