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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侯云林与苏文兵、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云林,苏文兵,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211号原告侯云林,男。委托代理人张建春,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文兵,男。被告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山城上品S4栋2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张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红心,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经济开发区C区。法定代表人于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云,男。系被告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金玉,女。系被告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外联部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侯云林与被告苏文兵、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云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侯云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云林负担。审 判 长  欧汉平审 判 员  吕大勇人民陪审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卢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