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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海彬与林国文、梁风烟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彬,林国文,梁风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82号原告陈海彬,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崔桂芬,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国文,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林海东,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梁风烟,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彬诉与被告梁风烟、林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彬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彬撤回对被告梁风烟的起诉。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