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锡仁与于强强、袁顺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仁,于强强,袁顺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3210号原告陈锡仁,男,194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原告之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于强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袁顺林,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袁俊(被告袁顺林之子),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仁诉被告于强强、被告袁顺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锡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甄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