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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308号原告邵某某,现住望奎县。被告王某某,现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立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