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308号原告邵某某,现住望奎县。被告王某某,现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立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