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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淄博安泽建材有限公司与淄博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安泽建材有限公司,淄博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878号原告:淄博安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6044699-5。法定代表人:齐英全,总经理。被告:淄博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柳泉广场正承大厦三楼。原告淄博安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安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安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安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诉讼保全费1450元,由原告淄博安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宁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