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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国苗与朱清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苗,朱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苗,慈溪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朱清涛,宁波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25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苗与被执行人朱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另案处置了被执行人朱清涛持有的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22%的股东权益,申请执行人王国苗依法受偿了1420555.63元。被执行人朱清涛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79444.37元及利息,另应承担执行费42475.46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4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