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培明申请执行XX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明,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1030-1号申请执行人杨培明,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百合镇百合村2组8号,身份证号511021196210137639。被执行人XX飞,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生,城镇居民,住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南路723号附2号,身份证号51102119711229829X。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