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2杨黎明与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杨黎明,住址江西省瑞金市。被告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彤城。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一文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上述作品刊载于其经营的“中团网”商业网站,用于商业盈利活动,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作品;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公证费800元和差旅费1200元,合计2000元。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人事天地》杂志上刊载了《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一文,署名作者为“杨黎明”,全文约2000字。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3-A-00097014)内容显示,《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为文字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2年2月1日,登记时间为2013年7月18日。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员任伟元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029.teambuy.com.cn/,进入名为“中团网”网站,依次点击“教育”、“教育培训新闻资讯”专栏后的“MORE”、所有教育资讯列表底部标注为第“2”页的链接,有《西安亮剑口才-电话沟通塑造良好形象的四大基石》一文,文章标题左下方标注“来源:转自网络”,右下方标注“2012-08-22”。在网页下方点击“关于中团”,页面显示,中团网隶属于被告,于2006年正式上线运营,现已是家庭大宗消费品O2O模式全球最大购物平台,专业提供房产、装修、建材、家具、家电、结婚、学车、汽车、教育等家庭大宗消费品服务,力求为消费者打造一个终身的省钱计划;中团网(总部):被告,电话:0755-2943****转总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擎天华庭擎天阁10A楼;中团网粤I**备09189408号。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粤I**备09189408号”,结果显示主办单位为被告,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09189408号-1,网站名称为中团网。2015年8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了(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4468号《公证书》以证明上述过程。经比对,被控侵权文章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内容基本相同,但被控侵权文章没有署名作者,并修改了文章题目以及部分正文内容,其中题目由《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更改为《西安亮剑口才-电话沟通塑造良好形象的四大基石》,第一段第一句话前添加“沟通塑造良好形象的四大基石”,第二、三段重复第一段内容,第四、五段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第二、三段内容相同。被控侵权文章有小标题,而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则无。庭审后,原告确认被控侵权文章已经删除,并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又查,原告主张本案的合理开支为公证费800元及差旅费1200元,合计200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以上事实,有公证书、《人事天地》杂志、公证费发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刊登在2012年2月1日出版的《人事天地》杂志上,该文章为文字作品,署名为原告,与《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3-A-00097014)相关信息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主张权利的文字作品《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已经公开发表,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文字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团网”(www.teambuy.com.cn)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文字作品《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未给原告署名,并修改文章题目和部分正文内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3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未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涉案侵权文章已删除,原告庭后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黎明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黎明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杨黎明预交),由被告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录员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